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楊正忠
視同上訴人 楊清月
楊清芬
被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楊正忠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
6,408 元(土地面積664.9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1,273 元/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51/10000+課稅現值780,400元=2,299,225
元;2,299,225 元×上訴人楊正忠應繼分1/3=766,408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扣除上
訴人楊正忠已繳納新台幣1,500 元以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1,0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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