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54號
PCDV,103,訴,1454,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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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4號
原   告 王仲之
被   告 陳俊愷
被   告 謝文坤
被   告 官嚳
被   告 羅世生
被   告 李萬筋
被   告 吳淑滿
被   告 胡山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 管轄。同法第53條第3款規定,二人以上為訴訟標的之權利 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4條至第 19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 訴或一同被訴。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 在,被告陳俊愷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被告 謝文坤住新竹縣新埔鎮○○街00巷00弄00號、被告官嚳住新 竹縣尖石鄉麥樹仁75號、居桃園縣中壢市○○街000號6樓、 被告羅世生住新竹縣湖口鄉○○路○段000巷000號、被告李 萬筋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被告吳淑滿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000號、被告胡山鎮住臺中市○區○ ○路○段00巷0○0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渠等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 、楊梅鎮、觀音鄉(為原告被詐騙匯款至上開城市之中壢龍 岡郵局、楊梅郵局、觀音鄉新坡郵局所在地),依民事訴訟 法第15條、第20條、第53條第3款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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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