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9號
原 告 新北市雙溪區牡丹社區發展協會
吳淑珍
原 告 俞品如
被 告 游坤信
王齡澎
沈儒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雙溪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