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214號
PCDV,103,補,2214,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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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許鑛村即金鋼愛泰商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邱敬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柒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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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