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77號
PCDV,103,補,2177,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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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77號
原   告 洪重銘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黃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分割標的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270.02
平方公尺、103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40100 元,依原告主張分得之面積90.007平方公尺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 元【計算式:40100 ×90.007
=0000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7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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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