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92號
PCDV,103,補,1992,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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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朗
被   告  崧興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增松
被   告  賴慶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興興業有
  限公司、陳增松賴慶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崧興興業有限
  公司、陳增松賴慶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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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興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