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03號
原 告 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枝茂
被 告 僑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玖仟玖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貳
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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