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03號
PCDV,103,補,1603,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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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03號
原   告 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枝茂
被   告 僑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玖仟玖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貳
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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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