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88號
PCDV,103,聲,188,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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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郭保亞
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孫定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請准 裁定本院103年度司執日字第4725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再審 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 情形,應由法院認定之。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03年度再字第8 號,業經本院以再審之訴顯無理由駁回,有判決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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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