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100號
PCDV,103,簡上,100,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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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瑞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孟儀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忠信
訴訟代理人 黃靈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林哲賢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 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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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