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吳昱呈(原名:吳清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
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每月支出新臺幣8,500
元之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95年9 月至96年6 月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
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請提出吳平貴、吳邱秀玉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及該等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