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陳美莉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未據 繳納聲請費,暨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補充說明,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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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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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9 +1) ×34×10=3,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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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查聲請人主張在夜市幫忙老闆擺攤賣成衣,自103 年3 │
│ │月1 日至103 年5 月31日,平均每月收入約19,000元,│
│ │則聲請人每月均能有固定薪資所得,且年僅50歲(53年│
│ │生),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15年之久,是否確有所稱「│
│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
│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
│ │務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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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為5,698,503 元,其中以信用卡│
│ │、信貸等方式,負擔「生活支出、以債養債」之債務數│
│ │額為1,499,503 元(包括富邦銀行、聯邦銀行、永豐銀│
│ │行、中國信託),其餘則為車貸303,000元、保證債務 │
│ │1,696,000 元、民間債務2,200,000 元,請逐項說明以│
│ │下問題: │
│ │⑴參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聲請更生前二年│
│ │ 平均每月收入約19,000元,每月除汽車貸款9,300 元│
│ │ 之支出外,每月僅11,800元(即租金4,000 元、餐費│
│ │ 5,000 元、交通費700 元、電話費700 元、雜支500 │
│ │ 元、水電瓦斯費500 元、管理費500 元)之生活支出│
│ │ 費用,聲請人有何購車貸款之必要?目前使用情形為│
│ │ 何?何以未評估收支狀況致生債務累積? │
│ │⑵再聲請人收入雖不敷支出(19,000-21,100=-2,100│
│ │ ),但核以其收支狀況,應仍不致以信用卡、信貸等│
│ │ 方式負擔債務,是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其累積債務│
│ │ 達1,499,503 元之原因? │
│ │⑶陳報其聲請車貸及歷次繳款情形(即貸款日期、期數│
│ │ 、貸款入帳日期、已繳款期數),並檢附貸款契約書│
│ │ 、繳費紀錄為證。 │
│ │⑷購買上開車輛之買賣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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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承上,聲請人分別擔任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及陳│
│ │詩妤之保證人,伊願意擔任保證人之原因為何?又各該│
│ │主債務人借貸之時點、原因及借貸後清償情形為何?主│
│ │債務是否屆期未為清償,致聲請人遭債權人追償?請檢│
│ │據相關文件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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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聲請人表示向倪淑貞借款2,200,000 元,請說明其借款│
│ │之時點、原因,並提出其領有該筆借款之轉帳證明、借│
│ │款契約書等證明非虛偽債權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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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參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自94年12│
│ │月1 日起,即有由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投保薪資│
│ │之紀錄,投保薪資數額在16,500元至19,200元之間,並│
│ │於103年2 月28日退保,請說明: │
│ │⑴聲請人任職於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
│ │ 為何?於103年2 月28日離職之原因為何? │
│ │⑵提出任職於知識經濟國際行銷公司之薪資單、薪資轉│
│ │ 帳紀錄,並說明該薪資均轉至聲請人何一帳號戶頭?│
│ │⑶聲請人受僱於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時,同時擔│
│ │ 任體驗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請說明其如│
│ │ 何兼顧? │
│ │⑷參聲請人於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 │ 100 年3 月7 日有一「薪資轉薪轉50,000」紀錄,請│
│ │ 說明該筆入帳原因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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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報體驗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目前資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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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參聲請人出具體驗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僅101 年11-12 月有進貨及費用│
│ │數額761,905 元之記載,其餘月份則未有任何進出貨之│
│ │紀錄,是請說明體驗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在101 年11│
│ │-12 月進貨之商品為何?又之後未再有任何進貨事項之│
│ │原因為何?該公司目前營業狀況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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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由聲請人於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可知,100 年11月17 日 │
│ │、103 年1 月24日、103 年1 月29日雖分別有500,000 │
│ │元、400,000 元、60,000元之存入,但均在存入隔日或│
│ │數日後提出、轉出,請說明前開金額存入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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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另依聲請人於台灣企銀存摺影本所示,103 年2 月7 日│
│ │其該帳戶尚有426,716 元存款,突於103 年2 月11日以│
│ │轉支名義支出426,700元之原因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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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聲請人稱有「在夜市幫忙老闆擺攤賣成衣,自103 年3 │
│ │月1 日至103 年5 月31日,薪資所得57,000元」云云,│
│ │請陳報聘僱其老闆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擺攤之夜市│
│ │地點,每月工作天數、每天工作時段、時數,以及二個│
│ │月所得57,000元之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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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提出聲請人配偶陳小康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 │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
│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清冊,暨知識經濟│
│ │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近半年內各月盈收狀況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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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聲請人是否育有子女?如是,請陳報其子女所在之戶籍│
│ │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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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聲請人稱因每月上、下班交通捷運、加油油資,故每月│
│ │花費700 元云云,惟參以其出具之五月份悠遊卡加值收│
│ │據二紙,加值金額計1,000 元;三月份加油證明,花費│
│ │計2,486 元,則聲請人估算每月交通花費700 元之計算│
│ │方式為何?另請詳述其每月使用交通工具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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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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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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