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3年度,42號
PCDV,103,家聲抗,42,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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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呂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相 對 人 楊貴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 年1 月27日本院103 年度家暫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人於本院103年度婚字第106號離婚等事件撤回、和(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方式、期間及地點,探視未成年子女呂曜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呂詩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主張:
(一)兩造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呂曜宇(男,民國00 年0月0日生)、呂詩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相對 人已提起離婚合併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訴 訟,經鈞院以102年度家調字第1210號(其後改分為102年度 家補字第155號,又改分為103年度婚字第106號)受理在案 ;抗告人亦於該事件中提出反請求,聲請鈞院酌定未成年子 女呂曜宇呂詩綺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抗告人任之。(二)兩造原本與抗告人母親同住,於101年10月間因相對人不欲 再與抗告人母親同住,遂依相對人之要求偕同子女搬出租屋 居住。詎相對人性情開始轉變,不斷假藉各種細故與抗告人 爭執。至102年6月間,兩造爭執情況越發嚴重,相對人竟開 始將自己與兩名子女關在房間,對抗告人置之不理,並隔絕 抗告人與兩名子女之情感交流與互動。抗告人無奈只得搬回 原住處。其後無論是抗告人與母親,或相對人父母親,均被 拒與小孩相處互動。相對人復不斷對未成年子女灌輸「爸爸 好可怕、會打人」「爸爸會去學校騷擾、恐嚇」「爸爸丟下 我們不管、不照顧」等錯誤或不實觀念,俟抗告人察覺時, 未成年子女對抗告人與祖母,皆抱著強烈抗拒之態度。甚至 是相對人之父母,欲見兩名未成年子女亦不可得。相對人扭 曲人倫親情之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子女之人格養成將造成嚴 重之負面影響。
(三)近一兩年來,相對人之言行舉止大異往昔,非但隔絕未成年 子女與其他親友之相處,搬離住處並在外向親戚到處借款,



甚至對抗告人與其母親不斷興訟,提出各種民刑事訴訟,造 成家庭破裂。目前相對人帶著兩名未成年子女在外租屋居住 ,拒絕告知抗告人與其他親友之住所,令抗告人與親友欲探 視未成年子女亦無法為之。相對人個性怪異偏激,拒絕抗告 人所提供之扶養費用(抗告人前曾寄送現金,惟遭相對人退 回),兩名未成年子女在此種情況下,究竟該如何生活,實 令人憂心。而抗告人從親友與街坊得知,相對人四處借款舉 債,然抗告人既然完全願意敞開家中大門歡迎相對人與子女 回家,縱使其不願意返家亦願意提供扶養費用,相對人又何 以有必要向他人借款,凡此可知,相對人目前之言行舉止, 已難以理性分析探究,而未成年子女如繼續與其居住下去, 縱使最後鈞院裁定兩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 抗告人單獨任之,然待本案確定,兩名未成年子女已不知遭 受多少傷害。蓋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不當洗腦教育,每 日持續進行,令未成年子女堅信「必定是父親拋棄了我們、 不養我們」,又相對人教育未成年子女拒絕見祖母與外祖父 母,令老人家垂淚,亦完全扭曲、破壞了兩名未成年子女的 倫理與價值觀念。
(四)原審裁定後,近日尚發生新情況,令本件暫時處分更具有急 迫必要性,今(103)年農曆春節,相對人未偕同兩名未成 年子女返家祭祀、團圓,亦無回娘家,完全斷絕與所有親友 、長輩之聯繫;抗告人自呂曜宇就讀之學校得到消息,呂曜 宇已多日未到校上課,亦未向學校請假,校方亦無法聯繫到 相對人;日前,相對人聯繫其父親表示「如果自己哪天尋短 不在了,請父親照顧兩個小孩」。故為免兩名未成年子女不 斷被傷害,本件實有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為暫時處分 之必要。
二、相對人則以:抗告人未有證據一再指稱相對人扭曲人倫親情 之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子女之人格養成將造成嚴重之負面影 響,乃污蔑之言詞;因抗告人時常去學校打擾小孩上課並找 導師出庭作證,導致小孩呂詩綺不願去上課,皆由相對人親 自照顧;抗告人若真愛小孩,出庭時小孩見到父親為何會哭 鬧,即使法官同意抗告人安撫小孩,抗告人卻無動於衷;若 抗告人真愛妻小,何以自102年4月初即予離棄,直至相對人 提告後才寄所謂生活費2千5百元、3千元,又殘忍不顧妻小 死活,拿走以妻子名義信用貸款之金錢又丟下不管讓相對人 信用破產,抗告人與其母親趁相對人不在時以暴力毆打小孩 ,用鉛筆戳小孩的手、用衣架打身體、以尖銳部位劃過小孩 的手,小孩無法忍受才報案,何來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灌輸 錯誤與不實之觀念。如抗告人「愛小孩、疼小孩」,小孩早



就飛奔至抗告人身邊,何以小孩會對抗告人反彈如此大?小 孩是在正常、正當的教育環境下學習正常的人格品性,對於 不對的事,會以最直接、純真的行為表現出來,小孩自己會 觀察、思考,請抗告人不要一再誹謗污蔑自己的小孩與相對 人。抗告人指稱相對人近期不斷四處向親友以各種名義借款 ,再要求該等親友自行找抗告人與其母親處理,請抗告人舉 例以明之,相對人就算向自己之兄嫂借錢,亦為正常之事, 又有何錯,但非如抗告人所言以抗告人及其母親名義商借。 抗告人母親身為里長及米店老闆,到處宣傳散播相對人之謠 言,於此情況下,回家團圓是要相對人自取其辱或乞求賞個 年夜飯吃?年初二相對人雖未回娘家,但早於除夕回娘家拜 年及採買海鮮年菜孝敬父母,父母亦給予小孩壓歲紅包,非 如抗告人所言斷絕與所有親友長輩之聯繫。抗告人指稱呂曜 宇多日未到校上課,亦未向學校請假,校方亦無法聯繫相對 人云云,實乃謊話。呂曜宇於結業式未去學校,已事先向導 師請假,事後亦有隨時與導師聯繫,導師亦通話相對人前去 領取班費退費及課本。又「如果自己哪天尋短不在了,請父 親照顧兩個小孩」云云,又係抗告人造謠誣蔑之詞。並聲明 :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三、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於本院 抗告聲明:(一)原裁定廢棄。(二)兩造所生未成年人呂 曜宇、呂詩綺於本案訴訟(本院103年度婚字第106號)確定 前,應與抗告人同住,並由抗告人決定未成年人呂曜宇、呂 詩綺所就讀之學校。若鈞院認不應使未成年子女與抗告人同 住,則請鈞院酌定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之交往方式及時間。四、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 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 條亦定有明文 。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 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 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 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本院查:(一)未成年子女呂曜宇於原審陳稱:伊很久沒有看到爸爸了,不 喜歡爸爸來看伊,伊討厭爸爸,因為爸爸小時候就沒有顧伊 ,現在都是媽媽照顧伊與妹妹,媽媽對伊與妹妹照顧的好,



伊喜歡媽媽等語(見原審103年1月21日訊問筆錄)。其於本 院審理中復證稱:「(問:他是爸爸?(手指抗告人))他 是壞人。」「(問:你現在有無去上課?)有。」「(問: 你有常常請假沒去上課?)不會(抗告人講話,小孩即表示 『騙人』,抗告人坐在位子上看向小孩,小孩即大聲叫『不 要看我』,情緒反應激烈。)」「(問:以前與爸爸同住時 ,阿嬤與爸爸會在媽媽不在時用鉛筆戳你?)爸爸和阿嬤都 打過我,爸爸用皮帶和手打我,打我屁股、手,有一次阿嬤 也打過我,他們哪裡都打。」「(問:過年時你有無回去外 公那裡?)有。」「(問:外公有無給你紅包?)有。」「 (問:平時你會常常去外公那裡?)以前會,現在不會了。 」「(問:為什麼?)因為壞蛋太壞了。」「(問:你為何 會說他們『壞蛋』,有誰教你這樣講?)我自己。」「(問 :你有無換學校?)有,因為壞蛋常常來學校找我,我沒辦 法專心讀書。」「(問:你現在到新學校有無常常請假?) 沒有」「(問:你現在與誰同住?)媽媽、妹妹和一隻狗狗 。」「(問:放假時你會回外公外婆那嗎?)不會。」等語 。
(二)據呂曜宇所言,呂曜宇與妹妹現與相對人同住,由相對人扶 養照顧,其等對相對人之照顧覺得滿意,喜歡相對人;因抗 告人經常前往學校找伊,令伊無法專心讀書,因此轉學至新 學校,現於新學校均正常上課。由此可見,相對人對兩造子 女呂曜宇呂詩綺,並無未盡保護教養或其他不當對待之情 事。
(三)本院審理中,兩造之子呂曜宇對抗告人充滿憤怒與敵意,對 抗告人均以壞人或壞蛋稱呼,抗告人講話,呂曜宇即大喊「 騙人」,抗告人坐在位子上看向呂曜宇呂曜宇即怒稱「不 要看我」,情緒反應非常激烈;本院請抗告人暫出庭外,俟 呂曜宇陳述完後,請抗告人入庭,呂曜宇看到抗告人入庭, 又大喊:「走開!走開!走開」,其後聽到抗告人陳述,又 大喊「騙人、你亂說話」並哭泣,且數度掙扎要衝向抗告人 ,揮舞雙手作勢要打人,相對人抓住呂曜宇阻止其行為。由 此可見,抗告人與呂曜宇之親子關係處於極為緊張狀況。就 此情形,抗告人指稱係因相對人把持控制小孩,蓄意隔絕抗 告人與子女情感互動,不斷灌輸子女錯誤與不實觀念,扭曲 人倫親情之教育方式所致。惟為相對人所否認,並辯稱:抗 告人自102年4月間即予離棄妻小,直至相對人提告後才寄少 許2、3千元之生活費,殘忍不顧妻小死活,拿走以妻子名義 信用貸款之金錢讓相對人信用破產,趁相對人不在時以暴力 毆打小孩等語。呂曜宇亦證稱:「爸爸和阿嬤都打過我,爸



爸用皮帶和手打我,打我屁股、手,有一次阿嬤也打過我, 他們哪裡都打」等語。兩造各執一詞,尚難徒憑抗告人片面 之指述遽以論斷。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抗告人所為 前揭指述,既為相對人所否認,抗告人又未能舉證以實,自 難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
(四)綜上事證,原審認相對人未有不當對待未成年子女呂曜宇呂詩綺之情事,本件無定暫時處分之急迫狀態,因而駁回抗 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當。抗告人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 項第1 款(關於未 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 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第三款(關於停 止親權事件)、第五款(關於交付子女事件)或第113條(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之親子非訟 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 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之暫時處分。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暫 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所明定。兩造現處於分居狀態 ,並有離婚與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事件訴 訟中,未成年子女目前與相對人同住,抗告人難以與兩造子 女互動,未成年子女呂曜宇現與抗告人之親子關係緊張,如 任令繼續疏離,長期而言,將不利於親子關係之發展,對單 親子女人格之成長,亦有不利影響,為兼顧子女對父愛之需 求,並減少兩造分居期間對子女之負面影響與誤解,實有酌 定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必要。本院審酌呂曜宇與 抗告人之親子關係不佳,初期需於監督下會面交往較為適當 。為此本院爰依職權酌定抗告人於本院103年度婚字第106號 離婚等事件撤回、和(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與未成年 子女呂曜宇呂詩綺會面交往如主文第2項所示,其方式及 期間則如附表所載。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附表:探視計畫
(一)抗告人自即日起,於每月第2週、第4週之週日上午10時起至 12時止,得前往新北市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放心園」 (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電話號碼:00-000 00000)與未成年子女呂曜宇呂詩綺會面交往。相對人於 前開時間應親自或委託親人將兩造子女呂曜宇呂詩綺送至 前開放心園讓抗告人探視,並於探視完畢後接回。(二)抗告人應負責檢具相關文件向放心園提出申請。(三)雙方應遵守放心園之規定。
(四)因放心園設備空間不足,有關兩造會面交往之時段,放心園 得視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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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