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409號
PCDV,103,司聲,409,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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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依鈞院 103年度司裁全字第512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 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 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3 年度司裁全字 第512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3年5月8 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由本 院103 年度補字第16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受理在案,揆諸首 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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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