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71號
PCDV,103,司聲,371,2014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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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祺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信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韓敏  
      何大成 
      曾福鄉 
      周銘霆 
      陸志騫 
      黃明宗 
      何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07 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 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07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 本案訴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3 年5月8日北院木文 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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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