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辜婉芳
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杜金雄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楊揚律師(男、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為被繼承人杜金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民國98年6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杜金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杜金雄於民國88年5月31日向 聲請人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之本票一紙,惟被 繼承人於98年6月18日死亡,遺有不動產,其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或死亡,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亦未 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 本院選任楊揚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杜金雄於88年5月31日死亡,其 所有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利害關 係人等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 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影本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990號、961號、1273 號、1153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從而, 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所聲請選任為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楊揚律師已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 提出同意書在卷可稽。經核楊揚乃職司律師,此有律師證書 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 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 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
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楊揚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 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 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 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