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慧雀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2 號裁定自103年4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 債務人目前無工作,現須仰賴子女度日,其名下並無任何財 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0、10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清單在卷可查。因本件債務人並無任何財產可 供變價,故債務人財產有不敷費用之虞。綜上所述,足堪認 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 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又經本 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意見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