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4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長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債 務 人 謝勝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長夏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謝勝峰為連帶保證人與聲
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
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
日為民國( 以下同)100年12月26日,到期日為103 年5 月15
日,面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2000 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
,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17」計算及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
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3 年5 月
15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0,000,
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謝勝峰既為借款之
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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