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023號
PCDV,103,司促,24023,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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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23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黃建得即王溪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雪霞即王溪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壹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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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