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876號
PCDV,103,司促,23876,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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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李盟華
債 務 人 劉道智
債 務 人 李秀蘭
一、債務人李秀蘭李盟華劉道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李盟華劉道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
  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盟華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劉道智及李
  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
  同)80 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 筆,合計241,053 元。
  (二)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
  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
  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02年11
  月28日) 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李盟華自100.07.29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劉道智李秀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秀蘭、李│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8616│盟華、劉道│4月29日起  │1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智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8日起  │      │八三     │
├──┼───┼─────┼──────┼──────┼───────┤
│ 002│新臺幣│李盟華、劉│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3667│道智   │4月29日起  │1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秀蘭、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8616│盟華、劉道│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智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盟華、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667│道智   │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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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