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債 務 人 郭炎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叁佰伍
拾貳元,及其中叁拾叁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柒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叁萬
肆仟肆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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