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葉孟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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