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586號
PCDV,103,司促,23586,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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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董世全
債 務 人 董梁安
一、債務人董世全董梁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
  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董世全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董梁安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218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董世全自103 年2 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8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董
      梁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董世全、董│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3年6│年息百分之一點│
│  │3988元│梁安   │月31日起  │月17日止  │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董世全、董│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88元│梁安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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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