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董世全
債 務 人 董梁安
一、債務人董世全、董梁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
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董世全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董梁安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218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董世全自103 年2 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8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董
梁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董世全、董│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3年6│年息百分之一點│
│ │3988元│梁安 │月31日起 │月17日止 │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董世全、董│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88元│梁安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