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23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蕭若妤即蕭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捌佰肆拾元,
及其中陸萬零捌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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