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021號
PCDV,103,司促,23021,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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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21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江明智
債 務 人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債 務 人 張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肆仟壹
  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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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