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梅格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貳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梅格碩於民國97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7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7 年11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06月18日止累計167,314 元正未給付,其中164,288 元為本
金;2,858 元為利息;16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梅格碩於民國99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7 年11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4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06月18日止累計159,920 元正未給付,其中157,398 元為本
金;2,438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梅格碩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8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7 年11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06月18日止累計344,416 元正未給付,其中335,488 元為本
金;8,760 元為利息;16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四)債務人梅格碩於民國99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03 年07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06月18日止累計467,000 元正未給付,其中465,018 元為本
金;1,982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五)債務人梅格碩於民國100 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7 年11月1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2 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3 年06月18日止累計84,436元正未給付,其中82,190元為
本金;2,162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六)債務人梅格碩於民國100 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
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17 年11月1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 年06月18日止累計227,181 元正未給付,其中222,341 元
為本金;4,756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梅格碩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164288│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梅格碩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49% │
│ │157398│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梅格碩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335488│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梅格碩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45% │
│ │465018│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梅格碩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2%│
│ │82190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梅格碩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22% │
│ │222341│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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