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661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務 人 陳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壹
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至第六個月( 含) 者每月計付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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