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7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許健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貳佰貳拾元
,及其中捌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
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
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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