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蔡俊慶
債 務 人 吳孟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陸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肆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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