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545號
PCDV,103,司促,22545,201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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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蔡俊慶
債 務 人 吳孟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陸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肆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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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