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490號
PCDV,103,司促,22490,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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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9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詹豐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詹豐銘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2,980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1,183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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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