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459號
PCDV,103,司促,22459,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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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鄧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鄧國興於民國82 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83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4年3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9522元及費用95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鄧國興於民國83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3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4年3 月7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5051 元及費用150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國興 456│自民國 08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9791 │0000000000│03月 09日  │      │       │
│  │元  │603    │起     │      │       │
├──┼───┼─────┼──────┼──────┼───────┤
│ 002│新臺幣│鄧國興 540│自民國 08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1924│0000000000│03月 08日  │      │       │
│  │元  │202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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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