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鄧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鄧國興於民國82 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83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4年3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9522元及費用95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鄧國興於民國83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3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4年3 月7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5051 元及費用150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5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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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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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鄧國興 456│自民國 08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9791 │0000000000│03月 09日 │ │ │
│ │元 │603 │起 │ │ │
├──┼───┼─────┼──────┼──────┼───────┤
│ 002│新臺幣│鄧國興 540│自民國 08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1924│0000000000│03月 08日 │ │ │
│ │元 │2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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