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228號
PCDV,103,司促,22228,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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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228號
債 權 人 東立洲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坤錄
債 務 人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債 務 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叁仟玖佰零
  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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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立洲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