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027號
PCDV,103,司促,22027,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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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2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吳易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壹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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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