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91號
債 權 人 李素芬
債 務 人 陳涵瑛即陳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元,及
其中壹佰零叁萬貳仟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日賓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