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991號
PCDV,103,司促,21991,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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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91號
債 權 人 李素芬 


債 務 人 陳涵瑛即陳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元,及
  其中壹佰零叁萬貳仟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日賓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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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