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黃林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壹萬叁仟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林富 於91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黃林富 自102年08月至102年12月共消費簽新臺
幣13,007元,但於103年2月1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
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1,988元,以
上共計新臺幣14,99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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