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964號
PCDV,103,司促,21964,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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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黃林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壹萬叁仟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林富 於91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黃林富 自102年08月至102年12月共消費簽新臺
  幣13,007元,但於103年2月1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
  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1,988元,以
  上共計新臺幣14,99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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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