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0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高錦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高錦城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
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
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
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190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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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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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高錦城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146051│0000000000│10月 23日 │ │ │
│ │元 │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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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錦城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2年 1│
│ │146051│0000000000│11月 22日 │ │1月 22日 起至 │
│ │元 │6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31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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