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874號
PCDV,103,司促,21874,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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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74號
債 權 人 嘉義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代 理 人 高月華
債 務 人 江秉宏
債 務 人 温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捌萬陸
  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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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