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26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李春鋒
債 務 人 瑞鴻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合興
人 樓
債 務 人 許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捌
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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