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9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瑜敏
債 務 人 關意屏
債 務 人 蘇德峰即蘇青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捌仟柒
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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