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492號
PCDV,103,司促,21492,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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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9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瑜敏
債 務 人 關意屏
債 務 人 蘇德峰即蘇青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捌仟柒
  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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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