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9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詹文婷
債 務 人 王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玖佰柒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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