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319號
PCDV,103,司促,21319,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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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1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魏文祥
債 務 人 林宥成即林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伍佰貳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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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