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275號
PCDV,103,司促,21275,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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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7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官宛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柒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玖拾玖元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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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