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保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零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葉保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5月05日止累計
247,019 元正未給付,其中231,237 元為消費款;14
,400元為循環利息;1,38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111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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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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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保羅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22367 │ │5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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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葉保羅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8870│ │5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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