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113號
PCDV,103,司促,21113,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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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11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鄭博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鄭博瀧於民國090 年06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6558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4 年1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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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