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023號
PCDV,103,司促,21023,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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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薛又禎
債 務 人 柯美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伍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元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薛又禎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柯美俐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
     )80 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
     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7 筆,合計19
     7,368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
     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
     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
     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
     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薛又禎自101.03.26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191,480 元及自
     利息起算日(102年03月26日) 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
     2 年10月30日) 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 2,079
     元暨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柯美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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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