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967號
PCDV,103,司促,20967,201406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67號
債 權 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債 務 人 鄭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零陸拾壹萬玖仟
  叁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