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896號
PCDV,103,司促,20896,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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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9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黃詠筑
債 務 人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開民
債 務 人 吳鄭錦
債 務 人 吳開民
債 務 人 吳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玖
  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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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