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5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張啟賢
債 務 人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清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伍萬肆仟陸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鑫勝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五紙
(1.發票日:102年8月23日,萬泰銀行三重分行第00000000
0號帳戶,面額NTD1,967,000元,票號:AC0000000;2.發票
日:102 年9月27日,萬泰銀行三重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
,面額NTD2,167,000元,票號:AC0000000;3.發票日:102
年10月9日,京城銀行新莊分行第000000-0號帳戶,面額NTD
1,826,800 元,票號:0000000;4.發票日:102年10月17日
,京城銀行新莊分行第000000-0號帳戶,面額NTD1,826,800
元,票號:0000000;5.發票日:102年10月30日,萬泰銀行
三重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面額NTD2,167,000 元,票號
:AC0000000) ,經聲請人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
,此有退票理由單五紙為證。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鑫勝企業有│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96700│限公司 │月23日起 │ │ │
│ │0元 │ │ │ │ │
├──┼───┼─────┼──────┼──────┼───────┤
│ 002│新臺幣│鑫勝企業有│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216700│限公司 │月27日起 │ │ │
│ │0元 │ │ │ │ │
├──┼───┼─────┼──────┼──────┼───────┤
│ 003│新臺幣│鑫勝企業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82680│限公司 │0月9日起 │ │ │
│ │0元 │ │ │ │ │
├──┼───┼─────┼──────┼──────┼───────┤
│ 004│新臺幣│鑫勝企業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82680│限公司 │0月17日起 │ │ │
│ │0元 │ │ │ │ │
├──┼───┼─────┼──────┼──────┼───────┤
│ 005│新臺幣│鑫勝企業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216700│限公司 │0月30日起 │ │ │
│ │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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