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顯堂
債 務 人 吳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顯堂前就讀華梵大學邀同債務人吳文峯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9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434,452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
1.其中1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
2.其餘8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顯堂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83,72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四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文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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