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826號
PCDV,103,司促,20826,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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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顯堂
債 務 人 吳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顯堂前就讀華梵大學邀同債務人吳文峯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9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434,452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
  1.其中1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
  2.其餘8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顯堂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83,72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四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文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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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