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簡字,90年度,140號
SSEM,90,新簡,140,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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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六一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時自白不諱⑵核與證人陳民勝、陳 鳳美、黃國書等人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⑶並有上開支票、退票理由單、 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遺失票據申報書、委任書各一份可證,被告罪 證明確。
三、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經此偵查、起訴及論罪科刑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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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