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甲○○共同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顏瑞進於警訊時證稱之 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在卷可證,事證明確,犯行足可認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